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公共场地容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除因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并报经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下穿通(隧)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开展经营、宣传等活动。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开展棋牌等娱乐活动。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