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保建(构)筑物外立面完好、整洁。建(构)筑物屋顶,临街的阳台、窗台、观景台、外走廊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由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定期清洁。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