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有关专业机构、社会团体和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可以受国家机关邀请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代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国家机关做好相关信访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