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国家机关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激励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