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第四章 受理和办理/第四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批评、建议和意见;(二)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举报、控告;(三)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案件处理结果不服等申诉事项,应当通过诉讼等法定途径提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