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第四章 受理和办理/第四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到信访事项的,应当予以登记;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