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批评、建议和意见;

(二)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举报、控告;

(三)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案件处理结果不服等申诉事项,应当通过诉讼等法定途径提出。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