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形式;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在国家机关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提供明确的请求、事实、理由和真实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