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有效多人共同提出相同建议、意见和投诉请求的,提倡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形式;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不得超过五人。信访人代表应当向其他信访人如实告知信访办理意见及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