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任何个人和组织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农药的行为有权举报。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设置投诉电话,受理举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