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药使用第二十九条有效以下情况不得使用高毒、剧毒农药:(一)蔬菜、瓜类、果树和中草药材等作物;(二)园林绿化、花卉种植和一定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三)蝗虫等病虫害防治;(四)苍蝇、蚊子、蟑螂等卫生害虫防治。饲料中不得含有农药成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