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药使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农药使用安全保证制度、农药残留检测制度,对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