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以下情况不得使用高毒、剧毒农药:

(一)蔬菜、瓜类、果树和中草药材等作物;

(二)园林绿化、花卉种植和一定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

(三)蝗虫等病虫害防治;

(四)苍蝇、蚊子、蟑螂等卫生害虫防治。

饲料中不得含有农药成份。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