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规定,按照标签标明的内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加大施药剂量和改变使用方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