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第三章 农药经营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一定区域禁止销售某些限制使用的农药。前款规定区域的划定,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