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一定区域禁止销售某些限制使用的农药。

前款规定区域的划定,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