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第三章 农药经营第二十五条有效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农药经营人员档案,对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