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含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分装、经营、运输和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