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农药监督管理所需经费予以保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