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第三章 农药经营第十九条有效购买高毒、剧毒农药的,应当出示有效证明,并如实说明用途。经营者对销售的高毒、剧毒农药应当作详细记录;对用途不当的,应当拒绝销售,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