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本市实行高毒、剧毒农药及杀鼠剂核准定点经营制度。

申请经营高毒、剧毒农药及杀鼠剂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区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报市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销售网点布局核准经营。

经营高毒、剧毒农药及杀鼠剂的单位、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一般农药连续三年且未出现违法行为;

(二)具有两名高级或者一名高级、两名中级农药(植保)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三)已经建立完整的农药经营台帐。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