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农药登记的药效、毒理学等试验,必须由依法认证的单位承担。承担药效、毒理学等试验的单位不得为本单位农药产品进行登记试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