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第二章 农药登记第十三条有效市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获准登记的农药产品的药效和配比合理性进行跟踪监督,并将结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