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农药临时登记、农药登记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续展登记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

在登记有效期内的农药产品,改变剂型、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