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第二章 农药登记第十条有效申请农药登记,应当向市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市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