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和投产后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