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已废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质量和计量管理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