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已废止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依法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