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华侨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本市购买自住商品房,房产登记发证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发证。华侨对其在本市的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犯。历史遗留的华侨私房问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