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华侨在本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以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其在境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和成果可以作为评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参考依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