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华侨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本市购买自住商品房,房产登记发证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发证。

华侨对其在本市的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犯。

历史遗留的华侨私房问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