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华侨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创新创业。

华侨和华侨投资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独立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用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成果转化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华侨的知识产权保护,依法维护华侨作为知识产权申请人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