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鼓励华侨以本人、其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在本市投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侵犯华侨投资设立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查封、扣押华侨投资设立的企业的财产或者责令其停产停业。华侨依法投资、经营获得的利润、其他收入和清算后的个人资金等各项合法收益,可以依法汇往境外。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