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海域,应当向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名称、项目用海类别、使用期限、位置、面积、用途、作业方式,并附宗海图;
(二)资信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和与申请使用海域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其中,单位申请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申请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三)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海域使用申请人因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前应当依法取得用海预审意见。建设项目经核准、备案后,申请人应当将核准、备案文件提交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海域使用。用海预审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