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海域使用金按照海域使用审批权报限,由批准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代征。海域使用金必须按照规定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海域整治、保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