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但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军事用海;

(二)海关、公安、边防、海监、渔政、海事、港口、航道、水路运输行政管理等涉海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陆岛通道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免缴海域使用金的用海。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