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一)养殖用海十五年;(二)拆船用海二十年;(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其他项目用海年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用海活动性质确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