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一)养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其他项目用海年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用海活动性质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