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变更或者终止,应当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申领不动产权属证书。

经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