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示项目用海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采取便民措施,简化办证手续。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