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墓穴的购买者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租用者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管理费。连续两年不交纳管理费,经营单位发出催交通知书后仍未交纳的,经营单位可以登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交纳者,经营单位可以自行处理。

殡仪馆对一年以上无人认领的骨灰可以自行处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