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经营性公墓和骨灰堂应当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但是为死者健在的配偶留作合葬的墓穴除外。

禁止转让墓穴、骨灰存放格位。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