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殡葬设施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经营性公墓和骨灰堂应当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但是为死者健在的配偶留作合葬的墓穴除外。禁止转让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