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经营性公墓的经营单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内享有公墓的土地使用权。

公益性公墓墓穴使用期限为二十年。

经营性公墓墓穴使用期限应当在土地使用期内由公墓经营单位与墓穴购买者约定,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