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严禁在公墓以外修建坟墓。

现有坟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城市发展规划逐步进行清理、迁移、平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