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除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土葬的专门墓园外,公墓内不得埋葬尸体或者装棺埋葬骨灰、骸骨。

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安葬遗体的墓穴每个占地不得超过四平方米,安葬骨灰或者骸骨的墓穴每个占地不得超过一平方米。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