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骨灰可以由死者亲属保存或者安葬在公墓、寄存在骨灰堂。

提倡和鼓励采用播撒、深埋、植树葬等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安置骨灰,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