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设立殡仪馆、火葬场、公墓和骨灰堂等殡葬设施应当符合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或者其他相关手续。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