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完善博士后培养体系。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申请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对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以由政府财政性资金给予补贴,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