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经向教育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登记备案,可以实施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

教育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相关标准和指导意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