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五条已修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驾驶营运客车的,处二千元罚款;(二)驾驶非营运客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三)驾驶载货汽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四)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的,处二百元罚款。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九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