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条

已修改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属营运客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二)属非营运客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三)属载货汽车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属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的,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