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六条已修改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属营运客车的,处二千元罚款;(二)属非营运客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三)属载货汽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四)属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的,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九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七条